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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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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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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