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