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一)对企业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资金等,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由安排生产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供应;(2011年1月8日删除)(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名、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三)为企业培训、招用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