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有效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