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有效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