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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