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第四十五条有效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