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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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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五条

有效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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