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第四十条有效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