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二十八条有效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