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程序第八条有效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