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