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