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