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用煤单位必须按期付款。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可以拒付价款和运费的一部或全部:

一、煤矿托收的款额计算错误的,可以拒付多算的款额;

二、煤矿发煤品种与订货合同规定不符的,可以拒付价款和运费;

三、煤矿发煤的数量超过月度运输计划较多,造成积压的,可以拒付超发部分的价款和运费。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