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