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