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