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报告第七条有效《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