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