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 调解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