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