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