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十九条有效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