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后,由海关进行商品检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