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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