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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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