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二十四条有效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