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第十八条有效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