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第十六条有效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