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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

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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