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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

第十二条

有效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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