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设军供站应当有少量固定编制的人员,其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供站的军供任务和所处战略位置的需要确定,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遇到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工作人员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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