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已废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