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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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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八条
已废止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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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