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