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