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

(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

(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四)样机测试报告;

(五)使用说明书。

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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