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一)展览会留购的;(二)确属急需的;(三)销售量极少的;(四)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