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