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