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第十六条已废止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