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十三条有效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