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