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