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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效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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