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