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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有效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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