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