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