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