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