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实施威胁、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