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