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